2009年的研究生报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走过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在改革中走向公平、更加完善。
看报考资格变迁,感受研招改革进程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研究生教育从恢复招生到逐步扩大招生,到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研究生招生大国。经过30年的努力,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能培养研究生,研究生教育已经形成了学科门类齐全,科研力量雄厚,导师队伍强大的培养体系。
报考年龄:从35岁以下到可以不受限制
1977年11月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联合发出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了12年的研究生招生制度正式恢复。当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是:自愿报名,单位推荐,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应届生报考年龄不超过30岁,在职人员报考年龄要在35岁以下。
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把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既为有志于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打开了继续深造的大门,又保证了他们经过三年学习深造之后有健康的体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补充到高校教学第一线。为了保证研究生的招生生源,提高招收在职人员的比例,1984年教育部作出规定:对报考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7岁。这一新规定为更多的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解除了年龄限制。
在后来的招生过程中,国家对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实行了特殊的政策,如为有利于在职人员报考,1987年招生规定:少数硕士生招生单位,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进行对大学本科毕业后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且在工作中确有成果的在职人员进行单独入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研究生招生要进一步扩大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国家招收计划内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尽量从定向和委托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
从2000年起,报考硕士研究生,国家计划内招生年龄要求规定为40岁以下,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人员年龄不限。报考博士研究生,国家计划内招生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年龄不限,给予了受教育者更多的深造机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终身教育理念。
报考资格:从单位推荐单位同意到自行报考
1977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中,提出的研究生的招生办法是:考生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不但要参加文化考试,更重要的是要有单位推荐。依据单位的推荐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计划经济体制占居主体地位的年代,一切以计划为主,单位推荐也显得尤为重要。考生为争到一纸单位推荐函,也是用尽浑身解数。
2002年,教育部对研究生入学考试政策的调整步伐加快,不再要求考生在报名时出具所在单位的介绍信,考生仅凭学生证、身份证即可报名,但是在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时仍需考生档案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并盖章。对此,许多考生担心报考之后、一旦没考上,单位领导会对其有“不务正业”、“不安心工作”的看法,所以顾虑重重。“单位证明”虽较“单位推荐”的要求有所放宽,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考生的报考积极性。
从2004年起,需要“单位证明”才能报考研究生的情况得到彻底改变。除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且仍属履行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外,其他考生报考时不需出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这给广大在职考生报考研究生带来了福音,他们无需惊动单位领导,也无需担心万一考不上之后领导对自己的看法了。根据新的报名规定,考生报考研究生可在考取之后再考虑转档事宜。新规定使报考研究生完全成了备考者个人的选择,为在职考生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报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