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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医学考研马克思原理的真理与价值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7/30 字体:


二、真理的检验标准
  (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之所以能够作为真理的检验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1、从真理的本性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性在于主观和客观相符合。所谓检验真理,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要做这种检验,就要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对照,才能判定它是不是真理。主观认识本身不能自称自己正确,如果用一种认识去检验另一种认识,那还是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达不到检验的目的。而客观事物本身无所谓正确和错误的问题。所以,它也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由此可见,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不能是思想理论本身,也不能是客观事物,而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的桥梁——社会实践。
  2、从实践的特点看,实践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
  就是说,人们遵循着一定的认识去实践,就可以引出现实的结果,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一般说来,如果在实践中达到了原来预想的结果,那么人的认识就被证实了,就可以称之为真理性的认识;如果失败了,并且不是由于认识之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那就是错误的认识。
  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起补充作用。人的实践活动经过无数次的重复,把实践的规律印入人脑,经过思维的抽象、提炼和概括,内化为思维的规律,成为思维的逻辑。再用“逻辑的式”把它固定下来,就成为人的逻辑思维的有效工具,并逐步具有了公理的性质。因此,逻辑证明便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检验理论的真理性和普遍性的作用,成为对实践标准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对所提出的计划、方案进行理论论证,以确认其可行性,当论证通过后便可认为是一套可付诸实际的正确的计划、方案。这就是逻辑证明发挥作用的过程。
  但是,逻辑证明只能回答前提与结论的关系是不是符合逻辑的问题,而不能回答结论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因此,逻辑证明不能取代实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也不能作为与实践并列的标准。已被逻辑证明了的东西,还必须最后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被认为是确定无疑的认识,逻辑证明必须服从实践检验的最后结果。真理一定是符合逻辑的,但符合逻辑的不一定是真理。是不是真理,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得到最终的证明。
  
  (二)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对于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这一命题也要用辩证的观点来分析。列宁说:“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是指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唯一性。即离开了实践,再也没有另外的标准。只要我们确认人的认识、思想、理论的真理性在于它们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带任何主观附加的客观内容,在于它们同认识的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出认识的真理性。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肯定了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和唯一性,也就必须承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绝对性。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即相对性,则是指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的条件性。即任何实践都受到一定具体条件的制约,因而都具有一定的局限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这是因为,无论认识的主体与客体,还是已经获得的认识以及实践本身,都是一个不断运动发展的过程。实践对真理的检验不可能一次完成。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实践,总是具体地表现为无数个别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任何具体的实践活动对于真理的检验作用,都会由于历史条件的种种限制而表现出某种相对性、有限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因此,我们必须把实践对真理的检验,看做是全部人类的实践即无数个别的、历史发展着的、整个社会的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实践检验和证明真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永远不会完结。
  
  三、真理与价值的辩证统一
  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必须通过实践改造外部世界,创造出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事物。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问题,而且存在着按照主体的需要和尺度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价值问题。
  
  (一)价值及其特性
  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受着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制约。
  实践的真理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反映了实践对象的客观规律和本质的真理。人们只有按照真理办事,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
  实践的价值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以满足人们需要为内容的、特定的实践目标。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上述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共同制约下进行的,因此,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必然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
  哲学上的“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于主体就有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价值就越大。
  价值的特性:
  1、客观性。这是因为,价值关系的各个环节都是客观的。首先,人的需要具有客观性。不论是人的自然需要还是社会需要,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是由人的实际生存状态决定的,因而在本质上都是客观的。其次,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也具有客观性。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客体本身客观存在的性质、属性决定的。最后,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和结果也具有客观性。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后,就会对主体的需要构成意义关系。例如某种食物被食用后,对人的生存和生长是否有积极意义;人们身处的自然环境,是否能使人身心健康和愉悦等,所有这些,都是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中所构成的意义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价值现象。
  2、主体性。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点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由于价值关系的形成是以主体的需要为主导因素的,因此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就会因主体及其需要不同而不同。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就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关系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
  3、社会历史性。由于价值关系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因此人们的需要、实践以及需要被满足的形式都表现出了社会性和历史性,这就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的特点。例如,木材、煤炭、石油、核能、太阳能、潮汐发电等能源形态,对于人类的价值就是历史地发展着和变化着的,它们的价值的变化是由人类的社会历史发展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用社会的和历史的眼光考察价值现象。
  4、多维性。任何一个层次的主体都表现为一定的整体,由于其结构和规定性又是复杂的、立体的和全面的,因而每一主体的价值关系都具有多维性或全面性。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会由于特定条件下的特殊需要而实现它的某一种或几种价值,同时却要放弃它的其他价值。价值的多维性要求人们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必须对某一价值物的价值作全面的考察,以决定取舍。
(二)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价值评价是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认识活动,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评价是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的。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不同,知识性的认识的对象是客体,是以客体本身的状态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的“真”的认识为目的的;评价性的认识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即“善”、“美”的认识为目的的。在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要对人或事进行评价,主要是说明这个人或事对于社会、对于人有什么积极或消极意义,从而决定对这个人或事应持何种态度。这种通过评价表明态度的认识活动,就是评价性认识活动。
  2、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有直接联系,是依主体的特点而转移的。知识性的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状态、需要与认识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认识是不依主体的具体特点为转移的;而评价性的认识则不同,由于评价是对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因而主体的客观存在状态,包括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其他的规定性等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作为价值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就必然会对评价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使评价结果依主体的具体特点而转移。
  3、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关的知识性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人们能否正确地作出这种判断,取决于人们所具有的相关的知识性认识,包括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需要和发展规律等的认识。只有当人们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的知识性认识之后,人们才能依据这种认识作出关于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评价。
  价值评价的特点表明,评价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性的认识活动,而是具有客观性的认识活动。只有正确地反映了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实践是检验评价结果的标准。列宁:“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一般说来,由于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一样,它们都是由人们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为实践取得成功服务的。成功的实践既表明知识性的认识是正确的,同时也表明评价性的认识是正确的,表明评价正确地反映了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值评价的主体是具体的,可以是个人、群体或人类,而这些不同的主体在需要或要求方面往往存在着差异或矛盾,这就决定了不同主体对同一个事物的价值评价也常常会产生差异或矛盾。比如,不同的阶级由于其阶级利益的差异或对立,势必会影响其对涉及阶级利益的经济、政治、文化方面事物的评价,从而导致评价结果的差异甚至完全对立。但是,这并不说明价值评价没有任何客观标准的评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从根本上代表着人类整体的要求和利益,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因此对于任何价值评价的主体而言,其价值评价的结果只有与人民、人类整体的要求或利益相一致,才是正确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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