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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四川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卫发〔2017〕124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7/8/31 字体:

(三)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相一致。

(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从今年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执业注册范围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七)论文和科研。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科研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临床护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临床护理人员,只能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从今年起,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直接送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代表作,暂不要求复制比检测,但须进行论文检索,外文论文提供中文译文。

(八)病历和专题报告。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九)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执行。

(十)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须同时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从今年起,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继续教育手册、对口支援证明、进修结业证、病历、荣誉奖励证书等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并且本人须对上传材料的清晰度和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员在填报信息完成后,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须为申报人员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40-50kb之间。

(二)单位审查。

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级主管部门须同时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在权限范围内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四)同行专家评议。

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凡申报卫生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五)评审结论公示。

评审结论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和四川卫生人才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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