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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要求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20/3/18 字体:


药学专业副高职称评审要求

根据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规定如下:

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参考其它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厅局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 (县、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2次。

2.参与完成(前6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主持(第1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4.参与完成(前3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药典委下达的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法1项,并颁布实施;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药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1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并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验收结题的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需附立项通知书及课题鉴定书)。

7.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8.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9.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竞赛名次等,但其成果确实解决了药学领域的重要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前7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均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获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8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前6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 次,并获第(三)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下列1项并达到第(三)款条件标准2项:

1.获省级二等奖(前7名)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参与人员)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3.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5.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6.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 次。

(三)破格申报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选择项:

1.获省级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6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市 (县、区)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2次。

2.完成(前4名)省级科研项目,或完成(前2名)省级子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药品规程、规范2项。

4.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需附立项通知书及课题鉴定书)。

5.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7.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列入计划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8.获市厅级学术带头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直报直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药学专业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副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附则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详细信息: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推荐阅读:《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通知 甘人社通〔2019〕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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