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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伤风抗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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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药分类 西药
作用分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抗毒素及免疫血清
英文名 Tetanus Antitoxin*
汉语拼音
别名
药物组成
性状 液体制剂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含适量防腐剂,长期贮存后可析出少量能摇散的沉淀。冻干伤风抗毒素为白色或乳白色疏松体,按标签规定量加灭菌注射用水,溶化后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
功效
主治
用途 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
方解
药理作用 破伤风抗毒素是用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马获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硫酸铵盐析法纯化制成的液体或冻干抗毒素球蛋白。破伤风抗毒素具有中和破伤风毒素的效能。
体内过程 破伤风抗毒素具有中和破伤风毒素的作用。注入机体后使患者能及时、快速获得高滴度的抗体,从而起到治疗和预防效果。
剂型 注射剂
规格 注射剂:预防用:1500IU/支。治疗用:10000IU/支。
用法用量 用法: 1.已出现破伤风或其可疑症状时,应在进行外科处理及其他疗法的同时及时使用抗毒素治疗。 2.开放性外伤(特别是创口深污染严重者)有感染破伤风的危险时,应及时进行预防。凡已接受过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注射者,应在受伤后再注射1针类毒素加强免疫,不必注射抗毒素;未接受过类毒素免疫或免疫史不清者,须注射抗毒素预防,但也应同时开始类毒素预防注射以获得持久免疫。 3.皮下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附着处。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部位需分开。肌内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中部或臀大肌外上部。只有经过皮下或肌内注射未发生异常反应者方可作静脉注射。静脉注射应缓慢,开始每分钟不超过1ml,以后每分钟亦不超过4ml。一次性静脉注射不应超过40ml,儿童每公斤体重不应超过0.8ml,亦可将抗毒素加入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输液中静脉点滴。静脉注射前应将安瓿在温水中加温至接近体温,注射中如发生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 用量: 预防用量:1次皮下或肌内注射1500-3000IU。儿童与成人用量相同,伤势严重者可增加用量1-2倍。经5-6日,如破伤风感染危险未消除,应重复注射。 治疗用量:第1次肌内或静脉注射50000-200000IU,儿童与成人用量相同;以后视病情决定注射剂量与间隔时间。同时还可将适量的抗毒素注射于伤口周围的组织中。 初生儿破伤风,24小时内分次或1次肌内或静脉注射20000-100000IU。
不良反应 1.过敏性休克 可在注射中或注射后数分钟或数十分钟内突然发生。患者突然表现抑郁或烦躁、脸色苍白或潮红、胸闷或气喘、出冷汗、恶心或腹痛、脉搏细速、血压下降,重者神智昏迷或虚脱,如不及时抢救,可以迅速死亡。轻者注射肾上腺素可缓解;重者需输液、输氧,并用升压药物维持血压,使用抗过敏药物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进行抢救。 2.血清病 主要症状为荨麻疹、发热、淋巴结肿大、局部浮肿,偶有蛋白尿、呕吐关节痛,注射部位可出现红斑、瘙痒及水肿。一般系在注射后7-14天发病,称为延缓型。亦有在注射后2-4天发病,称为加速型。对血清病应进行对症治疗,可使用钙剂或抗组胺药物,一般数日或十数日即可痊愈。
注意事项 1.制品混浊,有摇不散的沉淀、异物或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 2.每次注射需保存详细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注射次数、上次注射后的反应情况、本次过敏试验结果及注射后反应情况、所用抗毒素的生产单位名称及批号等。 3.注射用具及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注射器宜专用,如不能专用,用后应彻底洗净处理,最好干烤或高压蒸气灭菌。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器需分开。 4.使用抗毒素需特别注意防止过敏反应。 5.注射前必须先做过敏试验。 过敏试验: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0.1ml抗毒素加0.9ml氯化钠注射液)在前臂掌侧皮内注射0.05ml,观察30分钟。注射部位无明显反应者,即为阴性,可在严密观察下直接注射抗毒素。如注射局部出现皮丘增大、红肿、浸润,特别是形似伪足或有痒感者,为阳性反应,必须用脱敏法进行注射。如注射局部反应特别严重或除局部反应外并伴有全身症状,如荨麻疹、鼻咽刺痒、喷嚏等,则为强阳性反应,应尽量避免使用抗毒素,如必须使用时,则应采用脱敏注射,并作好一切准备,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立即抢救。 无过敏史或过敏反应阴性者,也并非没有发生过敏性休克的可能。为慎重起见,可先注射小量于皮下进行试验,观察30分钟,无异常反应,再将全量注射于皮下或肌内。 脱敏注射法:在一般情况下可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分小量数次作皮下注射,每次注射后观察30分钟。第1次可注射10倍稀释的抗毒素0.2ml,观察无紫绀、气喘或显著呼吸短促、脉搏加速时,即可注射第2次0.4ml,如仍无反应则可注射第3次0.8ml,如仍无反应即可将安瓿中未稀释的抗毒素全量作皮下或肌内注射。有过敏史或过敏试验强阳性者,即应将第1次注射量和以后的递增量适当减少,分多次注射,以免发生剧烈反应。 门诊病人注射抗毒素后需至少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
贮藏 于2-8℃避光干燥处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抗毒素装20%(不得低于16%)超量者,液体制品效期为5年,冻干制品效期为7年;装10%(不低于8%)超量者,液体制品效期为3年,冻干制品效期为5年。
备注 *号为英文名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 ,简称INN)或无国际专利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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