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艺术创作和科研工作,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艺术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论.文.服.务.QQ81995535,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和艺术创作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艺术创作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论.文.服.务.QQ81995535,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2—5条中的一条,实践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1项以上。
3.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1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5.参与校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实践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3万字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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