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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6/22 字体:

二、加分条件(总分为230分)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人员量化加分条件。

(一)思想政治与师德(25分)

1. 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奖励;

2. 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符合上述条件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2分,市(厅)级计6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思想政治与师德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25分。

(二)学历、学位(5分)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者,获得学士学位计1分,获得硕士学位(学历)计2分,获得博士学位(学历)计5分。

取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教育教学(100分)

1. 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时量年均每超40学时计1分,以学校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计划课时量为准;

2.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级每次计1分;

3. 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主持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0分,市(厅)级计5分;参与国家级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8、7、6、5、4分,省(部)级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4、3、2分,市(厅)级取第二名计1分;

4. 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8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论.文.服.务.QQ81995535,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取前3名,第一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5. “双师型”素质教师:“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⑴ 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

⑵ 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⑶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⑷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双师型”素质教师计4分。

6. 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国家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5分,二等奖第一名计6分,有效名次计3分,三等奖第一名计4分,有效名次计2分;省(部)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5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第一名计3分,有效名次计1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3分;国际比赛获奖按国家级一等奖计分。

其中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8 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5 名或取得个人前8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计10分;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6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3名或取得个人前6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7分;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3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或取得个人前3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5分。

带队教练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为准;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每项赛事每年度不累加计分,只计算该项赛事该年度的最高名次分;田径等项目的单项竞赛名次获得者与其教练身份难以在秩序册反映的,则取该学校该项目比赛的n个最好有效单项名次分,累加后除以n个教练员人数,即取平均分;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各级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

 7. 教案评分:系统地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的原始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须提供原始实验报告)。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掌握程度,并给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8分、5分、3分、0分;

8. 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参加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并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计6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2分。

教育教学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00分。

(四)科研成果及业绩(100分)

1. 论文著作

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包括:

⑴ 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含SCI、EI、SSCI、A&HCI收录,《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⑵ 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含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权威期刊每篇计5分,核心期刊每篇计3分。

教研教改论文是指结合本专业教学特点,撰写的教学研究及改革论文,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权威期刊每篇计5分,核心期刊每篇计3分,一般期刊每篇计1分。

著作(含教材、译著)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以规划教材申报书为准)。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⑴ 独著或合著15万字以上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著作;

⑵ 主编或参编国家级、省级、行业规划教材;

⑶ 独译或参译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每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计8分,其他计4分;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5分,参编计2分,省级、行业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3分,参编计1分;译著独译或合译的第一作者计3分,其他计1分。

2. 作品、产品

⑴ 原创作品、产品

① 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参加行业组织的展览、竞赛,并获得表彰奖励。国家级金奖(特等奖、一等奖)计5分,银奖(二等奖)计4分,铜奖(三等奖)计3分;省(部)级金奖(一等奖)计3分,银奖(二等奖)计2分;市(厅)级金奖(一等奖)计1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参展、参演、入围奖、优秀奖等均不纳入加分范畴;

② 工艺类作品通过参展或参赛获奖。国家级特等奖或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省(部)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市(厅)级一等奖计1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应邀参展未获奖作品不纳入加分范畴;

③ 农、林、生、医等类新产品、新品种通过本行业专业技术成果鉴定。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

⑵ 非原创作品、产品

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5分,参与计2分;省(部)级主持计3分,参与计1分;市(厅)级主持计1分。

3. 科研项目

⑴ 主持课题(含科研、教改等项目)

每项国家级计25分,部级课题计15分,省级课题计10分,市(厅)级课题计5分。主持国家级课题的子项目按省级项目计分。

⑵ 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课题,是高校加强对外联系,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提高自身科研水平,提升本校知名度的重要途径。项目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论证、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等方向。每项横向课题以进校科研经费(单位财务部门、科研部门的证明,不含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经费)为准,具体计分如下:

① 社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

小于1万元计1分; 1-3万元计2分; 4-10万元计3分;11-20万元计4分;大于20万元计5分。

② 自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

小于5万元计1分;6-10万元计2分;11-20万元计3分;21-30万元计4分;大于30万元计5分。

横向项目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20分。

⑶ 获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5分论.文.服.务.QQ81995535,有效名次计8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6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4. 成果转化

科研产品、知识产权(含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科研产品的转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每项计5分;参与科研产品转化前三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等每项计3分,参与科研产品转化未排名前三、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每项计1分。

科研成果及业绩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00分。

(五)申报讲师、实验师职务人员,其量化加分条件各高校自行制定。

三、《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说明

1.本《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适用于未获得教授、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评审权的本科高校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已获得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评审权的本科高校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可参照本《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相应层级的评审标准。

2.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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