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发【2008】1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开始试行两年。试行中请注意收集有关问题及修改意见,并于2010年12月底前专题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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