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0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论.文.客.服.QQ,80018565,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单位中从事电子专业研究、生产、应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 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7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论.文.客.服.QQ,80018565;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广博的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在较高层次的区内外学术、专业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2.具有主持、组织开发或推广应用新的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材料的能力。
3.具有审核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及其他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上述专业技术工作。
4.具有主持编制或审核本部门或本专业总体发展规划、技术方案和重要技术总结报告的能力。
5.能够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配合、协调的技术难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自治区立项的科技研究、科技开发项目至少一项,并经自治区级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开发项目至少两项,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要得到很好的应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自治区(部)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盟市、厅局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至少一项二等奖)。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并且是其中重要阶段性成果的主要贡献者。
5.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所负责管理的单位被评为自治区(部)级的先进单位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本人获自治区(部)级以上先进生产者、优秀企业家称号。
(四)论文、论著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第十条 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地掌握电子系统工程、电子元器件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区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能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在本专业范围内参加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的基本能力。
3.能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明显效果。
4.能够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协调、配合的技术问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立项的研究课题一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的综合性研究课题至少两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其整体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独立完成至少一项产品开发任务,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将产品推向市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有两项被列为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
5.作为主要贡献者,在盟市、厅局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制过程中论.文.客.服.QQ,80018565,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
(四)论文、论著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五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77号)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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