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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6/8/2 字体:

 

第一条  为把好硕士研究生入学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硕士研究生指参加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具有学历和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总体招生计划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批。
每年五月底前,研招办根据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订第二年学院研究生招生总数;并根据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的研究生导师数量、科技工作总量及研究生培养情况,拟订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研究生招生总数及参加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数,报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批。
参加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数一般不得超过研究生招生总数80%。
第四条  参加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我院在职、兼职或客座教师。
二、申请招生时,正高职称者年龄不满61岁,副高职称者年龄不满56岁;超过上述年龄的教师,确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研招办会同相关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学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酌情放宽年龄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副高职称者不得超过60周岁)。
三、在招生年份,无超过半年以上的出国计划或其他禁止或暂缓招生的情况。
参加招生的研究生导师立项项目及经费要求如下:
一、参加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导师,必须是市厅级或市厅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且目前可供研究生论文研究的经费不低于2万元/每生。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导师,可为市卫生局或广州医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目前可供研究生使用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每生。
三、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重点学科负责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其目前可供研究生使用的经费不低于5万元/每生(以财务部门入帐经费为准),或其他经费充裕的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提供经费证明),经学院招生委员会讨论批准,可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
第六条  招生计划申报程序
一、申请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填写《广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表》,于五月三十日前上报所在二级学院(附属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正在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同时填写《广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表》。
二、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负责审核所属单位研究生导师的广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表》,并根据研招办下达的研究生招生总数及参加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数,于六月中旬将参加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上报学院研招办。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推荐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学院研招办根据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上报的招生导师推荐名单,拟定广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交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学院研招办根据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决定,确定广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报省招生考试中心备案,正式印刷。
第七条  各临床教学基地,经学院教务部门推荐,研招办审核,学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安排招收少量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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