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3号)精神,现将2013年博士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2013年博士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3年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 平
副组长:任少波 严建华
成 员:郑爱平 陈慰浙 胡世云
2.各学院(系)要成立复试和录取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学院(系)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负责接受考生的质询、申诉等。各学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在网上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处。
二、复试要求
1.学校最低复试要求:各科成绩均不低于60分。外国语为英语的,听力成绩不低于10分(听力成绩7分,8分,9分者,英语总分分别达到80分,75分,70分,可视为英语成绩上线)。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考生,听力成绩统一要求不低于7分。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对口支援高校教师计划的考生,要求各科成绩均不低于50分。
2.各学院(系)总体的复试比例控制在1:1.2左右,实行差额复试。部分生源特别充裕的学院(系)或学科可扩大到1:1.3以上,在学校最低复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定复试要求。
3.专业课由招生学院(系)组织考试,并公布成绩。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4.2013年实行招生考试改革的学院(系),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方案实施。
三、录取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初试成绩符合各学院(系)的复试要求。
3.结合初试成绩,经复试和综合考核后录取。
4.被录取考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