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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2015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1/18 字体:
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学为主干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及“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院校,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我校中医学、中药学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有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5个。另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48个,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8个。形成了以国家重点学科为龙头的优势学科体系,重点学科的数量和专业覆盖面在全国中医药院校中保持领先地位。2012年经教育部评估,我校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学科全国排名第一,中药学学科全国排名第二。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相关学科前沿应用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中医药专门人才。

二、培养类型

1、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人员为目标,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的培养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学生毕业时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术型学位;

2、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培养高级医学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侧重于从事医学实践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时授予专业学位。

三、招生规模

2015年我校预计招收博士研究生190名(其中包含本科直博计划、硕博连读计划、联合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和“对口支援计划”),其中全校招收原委托培养类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0名(中药学院不超过学院招生规模的5%)。

四、招生类别、修业年限和学费

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原委托培养类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为10000元/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为12000元/年。

五、报考的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5、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TOEFL成绩90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2)GRE成绩1200分及以上(旧),或成绩305分及以上(新),(5年内有效);

(3)国家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4)国家日语四级考试合格(3年内有效);

(5)雅思成绩(A类)6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6)在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的国外高等学校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

6、考生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我校不接收以本科同等学力身份报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单证,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须在报名前已获硕士学位;在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否则报名无效(认证地址: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6房间,咨询电话:82361045,考生在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供该中心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我校临床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类型,鼓励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生报考我校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凡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博士研究生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

(2)统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届毕业生(由培养单位提供培养类型证明,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3)已获得医学硕士科学学位人员或医学专业统招科学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8、以同等学力方式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报考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除具备以上报考条件,还须提交2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的影响因子0.3以上的学术论文(当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核心版;增刊、综述除外)。

9、拟报考原委托培养类的考生,只能报考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要求在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相关领域从事基础或临床研究,近两年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与拟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影响因子大于0.3,当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核心版;增刊、综述除外)2篇以上。

10、我校在职人员报考本校原委托培养类博士研究生,须持校人事处批准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同时将该表复印件提交研招办后方可报考,否则报名无效。

11、按教育部要求,以下三类考生:①原委托培养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硕士毕业生②拟报考原委托培养类或定向培养类别的考生③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硕士生,现正在按合同履行服务义务的在职人员考生,均须征得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方可报考。如考生与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双方纠纷而影响报名考试和录取报到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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