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大工研发〔2017〕2号
一、总则
第一条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复试工作的顺利,结合《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大工研发[2016]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复试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各学部(学院、部)、校区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复试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分配招生名额、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三)审核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制定的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等材料,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审批各学部(学院、部)、校区上报的调剂和拟录取名单。
第四条学校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复试期间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指导各学部(学院、部)、校区监督小组工作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督导组全程参与研究生复试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部)、校区主要职责:
(一)成立各单位对应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专家复试小组。
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长(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可由各单位书记、副书记或相应领导担任;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职称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的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二)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学部(学院、部)、校区学科特点的复试办法和程序,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三)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复试
第七条 复试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以及复试时间、地点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自定。各单位的复试办法和程序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公布。公布信息应包含复试名单、复试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全部复试工作应在3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至少在复试前五日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并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已完成复试录取工作。
第九条专家复试小组在学部(学院、部)、校区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2)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3)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
第十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部(学院、部)、校区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考生的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3)高职高专同等学力考生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出具的11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二)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为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在创新创业学院设立“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单独招生名额,申报“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考生初试成绩满足第一志愿学科、专业复试分数要求,并且所申请学科需是经学校批准的交叉学科,详细申请办法见《大连理工大学2017年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招生简章》。学校成立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复试工作小组,集中面试,面试通过后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未被录取的考生还可继续参加其第一志愿学科、专业的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