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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3/6 字体: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员应当立即报告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以及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使用具有通信、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他人抄袭的;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在试卷、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作标记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员应当立即报告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试人员给予本场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确认执业兽医资格证无效的处理或者对考务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违纪处理决定,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对于应试人员或者考务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有关情况,农业部或者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应试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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