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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8年度全国执业兽医资格申请授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9/1/22 字体: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执业兽医资格认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21号),现将2018年浙江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条件

(一)考试成绩。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2018年全国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234分和208分

(二)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20号)规定的参加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相关报名条件。

二、执业兽医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考生)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于2019年1月10日公布,考生自2019年1月10日零时起可登录中国兽医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查询本人成绩。考试成绩达到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于2019年1月22日至3月5日期间登录中国兽医网,生成《执业兽医资格申请表》。

点击进入-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点击进入: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资格申请入口

(二)材料递交。2019年2月12日至3月5日期间,申请人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省农业农村厅—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在线办理”。同时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中国兽医网生成的《执业兽医资格申请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3.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三)材料受理与审核。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受理并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四)资格证书发放。申请人在提交资料时需同时明确资格证书领取方式,填写错误导致送达失败的,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邮寄送达免费,将于2019年3月12日至3月28日期间寄出;现场领取的,请在2019年3月28日至4月4日期间的工作日内,由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申请地设区市畜牧兽医局领取(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

三、证书补发申请

往年获证人员因遗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经网上申请后,在2019年2月26日至3月5日期间的工作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证书补发申请表,到所在地设区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办理。审核通过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畜牧兽医局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申请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至申请地各市畜牧兽医局领取,也可申请快递送达,领取或送达时间与新发证书同步。

省农业农村厅咨询电话:0571-86757959,各设区市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附件:现场领取地址及咨询电话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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