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专业
各省动态
 医学全在线 > 执业药师 > 四川 > 正文
四川省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 更新:2007/4/24 字体:

各市(州)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精神,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1号)安排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7年10月20-21日举行。

10月20日上午9:00-11:30考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考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1日上午9:00-11:30考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考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2007年度执业药师(原为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考试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选报。考药学专业,四科科目设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二科(部分科目免试)科目设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考中药学专业,四科科目设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二科(部分科目免试)科目设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考试大纲、指定用书与去年相同。

    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可在4科中选报,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或参加部分科目免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均可获得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资格审查及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7年4月25日至5月31日。各地于6月10日前将报名软盘(含照片库)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www.scpta.gov.cn下载打印《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领取报名表并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当地药品监督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当地药品监督部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和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当地人事局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并办理报名手续。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电话:86740101、86740202、86740303,网址:www.scpta.gov.cn,联系人:李文利)进行资格复审和办理报名手续。医 学 全 在 线www.med126.com

滚动考试考生的档案号,是考生考试管理、证书管理、资格注册管理的基础性信息。各报名点在报名时,必须对此予以确认,以确保滚动考试考生档案号的唯一性,不允许出现考生多档案号的情况。

各地考试报名机构在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药事管理法规辅导: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执业中药师考试考点汇总与解析—中药学各论
黑龙江省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查分
四川省200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开始查询
执业药师考试药理学辅导:药动学-基本参数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校课程
考试题库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