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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重点考点解析(1)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5/18 字体:

☆ ☆☆考点3: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1.医疗机构配备人员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制剂室设立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配制制剂的范围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4.自配制剂的管理

(1)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

(2)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部凭医师处方使用。

(3)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4)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 ☆☆☆☆考点4:药品管理

1.药品注册管理

(1)药品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2)药品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审批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初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药品批准文号管理

(1)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外,生产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必须取得批准药品批准文号。

必须取得批准文号才能生产的药品有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

(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一部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3)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3.国家药品标准

(1)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

(3)国家药品标准包括《药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其他药品标准。

4.药品采购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不必从有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有: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也须从有资格的企业购进。

5.特殊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戒毒药品不属于特殊管理药品范围。但麻醉性戒毒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

6.进口药品管理

(1)审批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到内地销售)。

(2)不需申请《注册证》进口的药品: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进口药品的程序: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口岸药品检验所)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4)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5)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既要《注册证》,又要《准许证》。

7.药品检验

(1)监督检查抽验(对药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抽验):不收费。

(2)部分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的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包括: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②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8.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1)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2)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3)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9.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10.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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