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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吉林省印发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人发[2001]164号
更新:2012/5/14 字体: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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