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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更新:2015/10/23 字体: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卫发〔20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平稳推进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药等专业审议组。对评审人数较少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各市评委会组成人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省或其它地区的专家参加,省里将组建专家库为各地提供支持。

三、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各市要根据浙江省县级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省另行制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基层卫技人员在晋升前,应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各市高评委在评审中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价,要注重基层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平时工作业绩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引导、鼓励县级及以下卫技人员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群众,实现自身价值。

四、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问题

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考试每年举行1次,一般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五、关于评聘程序问题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任职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高级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高级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申报竞聘。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建立考评机构,对参加竞聘的人员,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岗位空缺情况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评审对象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专家评议评审。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后,高评委专业审议组和高评委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单位择优聘任。单位根据岗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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