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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甘职改办[2001]6号
更新:2017/8/30 字体: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甘职改办[2001]6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卫生处(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四)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县(不含市、区)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六)申报副主任护师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获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础和前提。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9名;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及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了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及地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在前5名者;或因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获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三)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排在前4名者,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或获地(州、市)卫生处(局)授予的本地区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良好。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连续3年为优秀者,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应解聘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年以上。年度考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以保证考核的真实性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

      第八条  卫生技术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医古文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分为A、B两个等级。

      (一)申报高级职务者一般应参加A级考试。在县(不含市、区)及县属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参加B级考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A”级考试:

      1.获得医学博士学位;

      2.出国留学获得医学硕士学位;

      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进修1年以上,并经组织考核外语已达到“四会” (听、读、说、写)水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B”级考试:

      1.获得医学硕土学位或医学研究生班毕业;

      2.参加国际上承认的外语考试机构组织的出国外语考试合格;

      3.参加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

      4.单独发表译文或出版译著累计10万以上印刷符号。

      (四)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可免试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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