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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成都市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8/11/15 字体:

关于做好2018年成都市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职改办、卫计局、天府新区、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事局,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中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号)、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川卫函〔2018〕23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全市卫生副高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范围、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体、民营、集体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我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和在处分期内的受处分人员不得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3、符合下例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4、任职时间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5、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参加援藏、援彝、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驻点工作等连续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年帮扶期满,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两年直接晋升高一级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卫生管理专业统一归入技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从事卫生保健制度政策研究、卫生政策分析、卫生规划、医保管理、卫生服务经营管理、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卫生改革与发展、卫生系统绩效评价、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医政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卫生安全与应急管理、妇幼与精神卫生管理、药械管理、中医药管理、医学教育与科研管理、卫生法制监督、卫生经济、医院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卫生管理专业。从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转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卫生管理专业资格时,须从事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两年。且须按《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卫生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三)破格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四)破格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五)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1、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相一致,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六)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和执业注册范围相一致。申报护理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七)论文及科研

1、论文及科研要求按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护理人员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临床护理人员,只能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3、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将由成都市评审委专业组采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得超过30%,申报人可自行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代表作须进行论文检索,外文论文提供中文译文。

(八)对口支援及进修学习

1、进修学习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相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18〕59号)、《关于开展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的意见》(川卫发〔2017〕166号)和《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口支援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号)、《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2017〕172号)、《关于做好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2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相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18〕59号)执行。

3、参加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九)临床病历和专题报告

1、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按照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基层卫生副高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供不少于3000字的证明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个人总结报告,同时提供本级聘期内临床工作量考核记录。

(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

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十一)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教育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执行。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报窗口,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须同时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在填报信息完成后,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须为申报人员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40-50kb之间。

2、申报人需如实提供本人申报专业有效学历、学位、获奖证书,反映本人业绩、贡献、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及考试合格证书,由所在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3、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和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所在单位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区(市)县职改办、卫计局(事业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有关推荐材料,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明确签署审核意见。

4、个体、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外招聘申报人需经本人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和所在单位初审后,通过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卫计局(事业局)进行申报。

5、经审查合格人员,由各区(市)县职改办、卫计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评审材料。

6、离退休后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资格,需经退休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二)评审、答辩与公示

1、申报评审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和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成都评审委员会评审。

2、凡申报基层卫生和破格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未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均不得进入高评委会评审程序,答辩时间及地点另文通知。

3、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人员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和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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