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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四川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政策解读
更新:2019/11/7 字体:

2019年度四川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政策解读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2.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4.医学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二、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具有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具有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

2.医学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3.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4.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5.医学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四、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具有医学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2.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五、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的条件

(一)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2.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3.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4.市(厅)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5.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3篇或发表本专业SCI论著2篇。

(二)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2.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具备《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六条条件之一外,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的条件

(一)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3.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5篇或发表本专业SCI论著3篇;

5.省级政府或中华医学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获奖人员(排名前3位),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5篇或发表本专业SCI论著3篇;

6.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第一主研人。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具备《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九条条件之一外,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破格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条件

(一)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2.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3.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4.市(厅)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5.获得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四川省临床技能名师、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等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学术技术称号者。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具备《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六条条件之一外,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省、市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破格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条件

(一)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3.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具备《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八条条件之一外,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省、市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援外、援藏、援彝人员任职时间倾斜政策(破格)

在任现职期内,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援外、援藏、援彝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2年申报。

 

十、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范围

即在1970年—1977年春季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

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必须以周年满计算。即:任职时间计算到当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应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十二、离退休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要求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要求

 

十三、进修学习要求

1.临床、口腔类医师进修时间。根据《关于开展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的意见》(川卫发〔2017〕166号)规定,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化进修相关要求调整如下:

在2020年以前,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临床、口腔类医师,须在聘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提供规范化进修结业证明。

从2021年起,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临床、口腔类医师,须在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提供规范化进修结业证明。

2.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时间。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仍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在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连续6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

3.其他情况。任现职以来,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文件出台前被派出进修学习,并取得进修结业证书的,进修学习视为合格。

 

十四、免进修学习人员范围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进修学习要求:

1.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2.援外、援藏、援彝1年及以上的;

3.参加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服务期满,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4.取得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转岗、骨干医师培训合格证的;

5.取得省外或国外医疗机构同等时间进修合格证的临床、口腔类医师。

 

十五、对口支援要求

1.贫困地区支援时间。按照《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2017〕172号)规定,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驻点工作1年;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对口支援1年,驻点工作可根据实际弹性安排,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周或每季度3周,累计驻点工作时间不少于12周(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

2.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时间。按照《关于做好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22号)规定,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累计驻点工作1年,其中每季度连续驻点1个月,每年不少于6次,持续2年;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完,须累计驻点工作3个月,可每月或每季度间隔前往帮扶单位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持续2-3年。

3.未纳入统一安排的对口支援人员。未纳入川卫发〔2017〕172号、川卫办发〔2017〕122号统一安排的对口支援人员,可在本人工作单位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前提下,参照川卫办发〔2017〕122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服务薄弱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并须报省卫生计生委对口支援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4.三州州、县两级及全省贫困县、民族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一律不安排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长期下派驻点对口支援任务。

5.2017年已到岗对口支援人员。根据川卫发〔2017〕173号精神,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对口支援任务安排已到岗的人员,按原计划继续完成支援任务,服务基层时间可按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十六、免对口支援人员范围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要求:

1.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2.援外、援藏、援彝1年及以上的;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急救调度指挥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5.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6.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十七、对口支援相关激励政策

1.按规定完成对口支援驻点工作任务,且考核合格的,对口支援驻点工作期间免医学继续教育要求。

2.参加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驻点工作连续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援藏、援彝和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较同类申报人员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4.对口支援人员在贫困地区服务期满,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实行加分制。六类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记3分/年,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记4分/年;四、五类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记2分/年,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记3分/年;二、三类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记1分/年,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记2分/年。

 

十八、对口支援时间计算

对口支援要求连续工作的,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时间。

对口支援业绩只能用于当期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能再重复使用。

 

十九、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须提供的对口支援证明材料

凡列入对口支援任务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和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文件出台前,被派出对口支援,并按照川卫办发〔2015〕104号文件规定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或《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

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人员只需要提供派遣文件。

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人员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和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签章)。

 

二十、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参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

 

二十一、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期间执业范围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赴上级进修学习和到基层对口支援,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二十二、对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弄虚作假的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作业绩要求

 

二十三、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2份。

(一)病历要求

1.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包括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

2.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对于不设病床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专题报告。

(二)专题报告要求

非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是申报人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开展的,且具有较高代表水平的疑难复杂病例、实验室技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结合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专题报告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2500字(正文)。

1.药学专业。就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护理专业。1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10例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医技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某次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报告。

5.卫生管理专业。主持或参与开展某项卫生管理案例或项目的分析报告。

 

二十四、专业水平能力业绩要求

(一)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3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5.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6.本专业论文代表作2篇(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本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7.参与(排名前5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前3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8.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省、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或市(厅)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卫生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卫生行业地方标准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5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5.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6.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8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7.本专业论文代表作3篇(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本专业论著不少于2篇);

8.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9.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省、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3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5.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6.作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工作成绩突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10年。

(四)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2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5.本专业论文1篇;

6.参与(排名前5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8.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8年。

 

二十五、科普文章要求

科普文章是把已有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以及融于其中的科学思想和精神,通过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而使之为读者所能理解的文章。

科普文章须具备以下特点:(1)科学性。选题科学,论据确凿,论证合理,文字简洁准确。(2)创新性。选题要有创新性,要写别人没有写过的东西,并对今天的实际生活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3)实践性。选题必须是在科学探索活动中发现的,论据必须有实践依据,不能凭空捏造、猜测。(4)普及性。选题要有普及性,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和希望了解的一些问题。

 

二十六、学术论文要求

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且正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同刊物同一期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1篇。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med126.com/lunwen/gapp//)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期刊。

 

二十七、论著要求

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科研或临床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

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单位、属地、邮编,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正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

2.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不论是否刊载于期刊论著栏内,均可认定为论著。如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刊载于期刊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为论著。

二十八、科研项目要求

科研项目以结题为准。


继续教育要求


二十九、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规定: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省、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单位自管项目包括: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十一、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5.乡村医生。

每年获得学分不低于8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卫生副高理论考试要求


三十二、卫生副高理论考试人员范围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必须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十三、卫生副高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

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三十四、卫生副高理论考试专业要求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人从事专业申报考试,若考试专业目录中无从事专业,应选择近似专业或上一级专业报考。按评审要求,考试专业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人从事专业,选择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对应的专业目录范围内专业报考。

 

三十五、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程序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按程序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误后,上报县、市(州)卫生健康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人员由市州卫生健康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卫生高评委,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将材料直接上报省卫生高评委。

省卫生高评委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十六、卫生高级职称公示要求

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在组织考核、推荐申报人员时,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71号),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情况反映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以适当方式向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反馈核实结果,并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情况。

 

三十七、申报材料审核责任制

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结果的公正性负责,要指定专人对所推荐、接收的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并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三十八、对虚假申报材料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属于申报人责任的,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技术资格;属于单位责任的,按照医院等级评审相关规定处理;属于主管部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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