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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11/20 字体: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包括专家现场评定、疗效观察、实地核验。

第十六条 专家现场评定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专家应当对参加现场评定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现场评定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专家现场评定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专家现场评定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内容和时间;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参加现场评定者应向现场评定专家组递交内服方药、外敷药物组方的全部列表及可能需要加减的药物列表(对于普通药物不需要标明使用剂量,对于毒性中药必须标明使用剂量),现场评定专家组应当对组方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递交的组方及专家组评估结果作为执业过程中用药范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定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定采取组长负责讨论基础上的票决制形式当场作出评定结论。现场评定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专家现场评定为合格,经现场评定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现场认定后,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对于某些不能或不宜进行现场评定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疗效观察和实地核验。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及认定结论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并作为其执业范围的依据。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及考核方案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考核档案管理制度,每个考核档案一式两份。通过考核者,考核档案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个人留存。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库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省中医药管理局聘任的原则,不接受个人申请。建立完善考核专家回避制度。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用药范围和执业范围应与个人考核档案一致,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我省中医(专长)医师原则上在本省区域内执业。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外省到我省跨省执业的需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通过考核者按本细则第三十条完成注册,方可在我省执业。

第三十三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将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县(市、区)中医(专长)医师不足十人的,可申请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专家、指导老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在考核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核准的用药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和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辖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报名、审核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各项职责。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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