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与现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衔接,保证培训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一)2010-2014年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含在编或非在编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及未就业毕业生。
(二)2015年起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
(一)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本科学历毕业生及本科学历为医学类专业的非医学类专业毕业研究生培训时间为3年。
(二)2014年及之前进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毕业生培训时间按《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卫中医函〔2015〕431号)执行。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2017年及之前进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医学类及口腔医学类其他毕业研究生培训时间按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9号)执行。
(三)2015年起进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毕业研究生及2018年起进入培训的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毕业研究生(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外)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下列不同类型确定培训时间:
1. 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如从事专业所属普通专科与培训专业不一致,需参加所从事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为3年。
2. 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及医学学术学位博士,如毕业专业所属普通专科与培训专业一致,培训时间为2年;如毕业专业所属普通专科与培训专业不一致,培训时间为3年。
3. 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及海外归来医学博士(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如毕业专业所属普通专科与培训专业一致,培训时间为1年;如毕业专业所属普通专科与培训专业不一致,培训时间为2年。
4.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本科阶段为非医学类专业的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及本科与研究生阶段医学类专业类别不同的毕业研究生,培训时间为3年。
5. 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未取得学位者参照上述同学历医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训时间进行培训。
三、培训管理
(一)培训对象招收
1. 培训基地每年6月底前将本院各培训专业本年度招收培训对象计划报福建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或福建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医规培中心”),由省毕教办或省中医规培中心统筹安排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并公布。
2. 培训医院按下达的计划数,根据省毕教办或省中医规培中心要求,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通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招收网络平台,面向全省公开招收培训对象。
3. 取得教育部认可的中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及外籍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后,须在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可以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身份报名参加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 福建省外(或海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专业毕业、非福建省户籍的中国大陆公民以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行业人”)身份报名参加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须参加由省毕教办或省中医规培中心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报名。
5. 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培训对象的招收工作,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培训对象招收报到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省毕教办或省中医规培中心、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作为培训对象进入培训时间起始认定及财政生活补助发放的依据。
6. 培训对象应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资格。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单位人”须与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分别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明确培训期间权利义务、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保证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委派单位工作;“行业人”须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二)培训要求
1. 政治思想: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 专业理论: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要求,学习有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 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病历书写等临床知识和临床技能。中医学类及中西医结合类还应掌握中医临床思维。掌握重点传染病基本防治知识,能及时、正确报告传染病病例。
4. 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三)培训方法
以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轮转的方式,实施住院医师第1年24小时负责制,第2、3年12小时负责制,中医学类及中西医结合类还应进行师承培养(跟师学习)。培训基地主任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
(四)培训内容
1. 临床、口腔类别公共科目理论学习:《循证医学》,《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别公共科目理论学习:医学伦理、卫生法规、循证医学、传染病防治、流行病学、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治、食源性疾病防治、临床思维与沟通技巧、传统文化与中医经典导读。
2. 临床实践培训内容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的要求实施。其中,培训时间为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养时限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增加3个月机动时间(即36个月);培训时间为1年或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范围内安排12或24个月的轮转。
(五)考试考核
1. 公共科目理论考试
临床、口腔类别:
(1)考试科目:《循证医学》、《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全省统一考试,2017年起每年组织一次。毕业研究生免予参加《循证医学》公共科目理论考试。
(2)考查科目: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由各培训基地自行组织考试。
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别:
(1)考试科目:《中医经典》、《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全省统一考试,2016年起每年组织一次。
(2)考查科目:有关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流行病学、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治、食源性疾病防治、临床思维与沟通技巧、传统文化与中医经典导读,由各培训基地自行组织考试。
2. 培训过程考核
(1)日常考核:培训对象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登记。培训指导教师负责对培训对象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记录考核结果。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的管理。对违规违纪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处理结果通知培训对象选送单位,并报省毕教办或省中医规培中心备案。
(2)出科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培训专业轮转科室对培训对象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培训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3)师承考核(中医学类及中西医结合类)
师承导师负责对培训对象跟师临床考勤、跟师笔记、典型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进行考核。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省中医规培中心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4)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年度考核合格者,视同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3. 结业综合考核
经公共科目理论考试、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方可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全省统一结业综合考核,包括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结业综合考核成绩实行两年为一周期的流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培训专业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两个科目者,为结业综合考核合格,不设补考。
培训对象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结束当年起(2015年及之前培训轮转结束的培训对象从2016年1月起计算)3年内未通过(含未参加)结业综合考核,如再次申请结业综合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4. 考核违纪处理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对在公共科目理论考试和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将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六)培训身份变更
“单位人”培训期间不予变更选派单位或培训身份转为“行业人”,所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由培训基地转发给选派单位。如在培期间与原单位解约并继续培训者,其培训基地给予的生活补助仍按原标准发放。
“行业人”培训期间如就业,应向省毕教办或省中医规培中心申请培训身份转为“单位人”,其培训基地给予的生活补助按培训身份转变后标准发放。
(七)培训专业和基地变更
培训期间不予变更培训专业和培训基地,因工作岗位调整需重新进入其他专业培训的,应申请退出培训后重新报名,再次进入培训时不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
(八)终止培训
违反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及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年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毕教办或省中医规培中心审批,予以终止培训处理。
培训对象选送单位应保证如期选送培训对象到经认可的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培训对象在培期间不得无故中断培训。凡中断培训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其已培训的时间不予累计,再次参加培训不再享受财政提供的生活补助,培训基地必须在1个月内报省毕教办或省中医规培中心备案。
除因调整培训专业退出培训的人员外,终止培训或退出培训人员3年内(从终止或退出培训之日起计算)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其他事项
(一)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选派到外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及具有医学博士学位的医师可先行报名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在报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各培训基地不得将既往送出的本单位培训对象和新招收的在培培训对象以退出培训的名义撤回本单位重新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符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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