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规定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和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等。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命题而进行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单考招生限额。
(四)制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额。
(五)确定硕士生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审定统考科目考试大纲。
(六)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
(七)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等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五)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七)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六)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八)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
(九)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二)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8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8年8月30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人员,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须经毕业学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办法由教育部公布。
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初试科目一般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农学门类两门业务课为农学门类公共基础、农学学科基础综合)。
教育学(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历史学、医学三个学科门类初试科目为3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及专业基础综合。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两门,即综合能力和外国语。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单考生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
第二十八条 除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外,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九条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教育学、历史学和医学三个学科门类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他学科专业(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第三十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除外)、俄语、日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等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农学门类公共基础、农学学科基础综合实行联合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MBA联合、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第三十一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二条 报考法律硕士的到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报考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第六章 评 卷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招生单位的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组织进行。统考科目具体的评卷细则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三十四条 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招办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标准,负责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参照各地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和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招生单位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上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报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 复 试
第四十条 拟录取的考生,招生单位均应对其进行复试,复试原则上采取差额形式。
第四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复试一般应在2008年5月上旬完成。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制定并公布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复查(以报名截止日期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四十四条 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2007年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对同等学历考生除严加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专业的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八章 调 剂
第四十七条 各招生单位要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处理考生的调剂志愿,制订必要的调剂工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 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门类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农学学科门类(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四十九条 考生调剂志愿在教育部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填报。
第五十条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8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调剂复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及时发布生源余缺信息;(2)符合调剂基本要求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yz.chsi.cn)登录填写调剂志愿;(3)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遴选出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复试;(4)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试,并至迟在2008年5月15日前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5)调剂志愿单位向第一志愿单位发函调考生考试档案。
第九章 录 取
第五十二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08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08年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五十四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五十五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五十六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五十九条 要按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六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