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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考研政治复习当代政经重点难点法律修养(四)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1/25 字体:

  2.我国的国家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6)基本经济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平等权。

  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

  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人身自由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第六,社会经济权。

  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二是劳动权,三是休息权,四是物质帮助权。

  第七,文化教育权。

  第八,特定主体权利。

  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五,依法纳税。

  第六,其他义务。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1.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

  二是自愿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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