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
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一样可参加本招生单位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
港澳台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招生单位须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所设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四、考生报考资格
(一)考生所持身份证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五、招生单位及招生学科专业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师资、教学、住宿及其他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招生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
申请开展港澳台研究生招生的备案报告应于初次招生年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可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名称及代码要严格按照内地(祖国大陆)当年招收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招生单位要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及时公布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并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印的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于2013年11月中旬前寄到各报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