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指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并可以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
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2.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具体增列时间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省级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省级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批准及复核
第十三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于每一年度规定时间,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程序批准。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其 他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增列下列种类学位授权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 增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还应满足下述条件:
(1)增列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至少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并有至少一所附属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 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按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决定增列。
3. 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4. 新增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