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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相关部门认定 读硕士学习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时间:2006-10-13 3:58:03 | |||||
【来源:羊城晚报】 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通知》指出,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另外,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本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卖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记者 余晓玲) 资料提供:医学全在线 www.med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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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凌云 责任编辑:凌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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