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卫生标准
中国营养学会1988年修订了推荐了我国居民《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这是一项具有权威性的学术文件,但不是正式的卫生标准,可供作参考。它是在满足身体正常生理需要的基础上,按食物生产情况和饮食习惯规定的供给量,一般高于生理需要量。我国已颁布的《食品卫生标准(GBn-54-81)》还对食品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含量作了规定。
(四)物理因素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197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放射防护规定(GB8-7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GB10435-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6-89)》及《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等均属此类。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88)》、《农村住宅卫生标准(GB9981-88)》等。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设有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六个分委员会,1981年成立以来,已制订和修订了不少新的卫生标准,并陆续公布。
卫生标准是进行卫生监督工作的依据,但它不是安全与否的绝对界限。例如,在诊断职业中毒时,应当参考车间空气中有关毒物的浓度是否超过车间最高容许浓度,但是也不能仅凭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超过卫生标准就作为诊断的唯一依据。在询问病人职业史时,不应单纯询问接触什么毒物,还必须了解该毒物在车间中的浓度,与卫生标准比较,并结合中毒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进行综合分析,作为诊断时参考。
卫生标准具有立法意义。它是进行规划设计、卫生监测、环境质量评价以及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和评价措施效果的依据,也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总之,卫生标准是保护人群健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