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享有护士执业权,可受聘于公、私立单位,从事业务行为,执行护理业务,并受法律保护。
(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士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在获得证书之前,可安排从事护理员工作。
(三)护士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上述不予注册的对象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
(四)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临床生活护理工作,不得介入其他护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