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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护士条例》实施后首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镇江市卫生局 更新:2009/3/16 字体:

关于《护士条例》实施后首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江大附院,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护士条例>实施后首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首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注册对象

2008年10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审核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注册流程

1.填写表格。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可在镇江卫生信息网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直接下载《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按规定填写。

2.单位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录入信息。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4.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进行审核,并统一将审核合格材料加盖公章后交送我局复审。江大附院、市直各单位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我局审核。

四、其他事项

1.请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江大附院,市直各单位将相关材料于3月25日前报我局,办理地点:镇江市卫生局医政处208室。

2. 集中审核注册期间,如需补办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册的,可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来我局办理。

3.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54号)规定执行。

附件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附件2: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附件3: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附件4: 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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