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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聘任制护士保险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8/13 字体:

在我国医疗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医疗机构出现了许多聘任制护士,即我们常说的合同制护士。他们的出现能够有效缓解医疗机构护士编制严重缺编的现象,能够有效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因此护士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是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

  但一些医疗机构认为聘任制护士属于编制外人员,在待遇方面与编内护士不一致。目前,医疗机构中聘任制护士的待遇存在着“同工不同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已经对聘任制护士的归属感、认同感产生了一定影响。聘任制护士虽然不具备事业编制,但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聘任制护士属于劳动者,医疗机构属于用人单位,护士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护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即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护士依法享有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所在的医院如果只缴纳了上述保险中的部分保险,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护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因此,护士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先与医院进行调解,向医院讲明护士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医院承担的法律责任,争取与医院协商解决此问题。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投诉;也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笔者在此强调,聘任制护士虽然不具备事业编制,但同样是经过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执业护士,她们与编内护士从事的是同样的工作,也应当与编内护士享受同样的待遇,医疗机构不应对其有所歧视。聘任制护士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受到《护士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聘任制护士的保险待遇受到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如果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近年来,许多部门都在关注实现聘任制护士同工同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希望广大医疗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对此问题予以重视,这对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有重要作用。

相关链接:2012年护士卫生资格考试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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