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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的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0/10 字体: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因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护士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首次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原执业注册地注册部门通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已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遗失声明登报的报纸原件(应为整页)。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粤卫〔2009〕48号)同时废止。
    附:
    1.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4.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5.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6.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7.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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