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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1/30 字体:

第三十二条 买卖、冒用、伪造、变造或其它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依照《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四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6个月至2年的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卫生厅审 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八条 凡军队转业人员、有规定学历又取得护士以上职称者,予以注册;无规定学历但有技术职称者或有规定学历但无技术职称者,须经过二级以上医院试用三个月,能胜任护士工作的予以注册,不能胜任的须经执业考试合格后方予注册。

第三十九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我省从事护士工作的,接收或邀请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依照本细则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方可办理注册。

第四十条 护士申请开业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人员个体开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三名护士以内的可以成立护理服务站,三名护士以上的可成立护理服务中心。护士开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五年并有待业证书;
3、经过注册;
4、在开业地有固定住址和户籍。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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