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具有考试资格的人员名单报省卫生厅,审核合格的由省卫生厅发给《护士执业考试准考证》。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由省卫生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三章注 册
第十三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
(三)县及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护理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七条 护士注册可以集体履行注册,也可个人履行注册。凡注册手续齐全,注册机关予以受理;注册手续不全,注册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护士连续注册,必须在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六十日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
再次注册必须缴验学历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提交本年度健康检查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缴纳注册费。
第十九条 申请再次注册,除提交前款规定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毕业证书、业务技术档案、医德医风档案、离退休证明。继续教育包括:
(一)专业进修;
(二)参加长、短期培训班;
(三)参加学术活动。参加专业的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累计每年不少于30学时,或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分线以上。
在私立医疗机构或护理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办理再次注册的必须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的人员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在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按照第十九条规定 办理再次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