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护士注册通知
东 海 县 卫 生 局
东卫医便字【2013】 号
连云港东海县201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属医疗单位、职工诊所、医务室、个体诊所等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为2013年5月份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考试成绩合格者和需旧证换发新证者。
(二)、注册流程: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54号)的规定执行。即县区卫生局(或市直医疗机构护理部)初审、信息录入、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复审、制证、材料上报---省卫生厅终审、证书签发。
(三)、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复印件一份。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交国家高等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2009年以后跨省招生中专学历提交招生计划。
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5、临床实习证明或实习手册。应提交二级以上教学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综合医院出具的,完成8个月以上临床护理实习的证明材料。
6、《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均由东海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合格的体检证明。
7、聘用证明材料。
8、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单位集中办理注册的,只需提供1份)。
9、《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10、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申请表、体检表、各粘贴一张;另外一张照片写上姓名装在小袋中订在《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的左上角,以备将来粘贴在护士执业证书上用)。
(三)、注意事项:
因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的印制尚处于招标过程中,目前各地无《护士执业证书》。经请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同意,今年首次注册时暂以“护士执业证书(临时凭证)”(样式另行通知)代替,将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自动生成,以A4纸打印,加盖“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待新版《护士执业证书》下发各地后,可凭“护士执业证书(临时凭证)”换发新证。请各位负责此次护士注册工作的同志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各注册护士妥善保管好临时凭证。
二、旧证换发新证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江苏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登报申明,现执业单位工作出具证明,说明遗失原因。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因故中断护士执业两年,应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江苏省内指定的市级医院)参加3个月以上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均由东海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合格的体检证明。
6、聘用证明原件一份(A4纸)。
7、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单位集中办理换证的,只需提供1份)。
8、《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9、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申请表、体检表、各粘贴一张;另外一张照片写上姓名装在小袋中订在《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的左上角,以备将来粘贴在护士执业证书上用)。
三、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对象:《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二)、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执业单位聘用证明原件一份(A4纸);
5、《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均由东海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合格的体检证明。
6、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单位集中办理换证的,只需提供1份);
7、《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四、注册时限:各单位须在2013年11月22日前完成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延续注册信息的录入,材料上报同时报送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纸质)1份和电子版,邮箱:dhwsxk@163.com
五、复审地点:东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联系电话:87297800。
六、其他要求:
1、申请表格请见附表五、附表六。请按相应的事项提交材料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统一用A4纸打(复)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受理。(聘用证明可参考附件4)
2、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确保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信息一致;聘用单位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信息一致;上报材料按单位分类存放,便于复(终)审、制证时提高办件效率。
3、需旧证换发新证、变更注册、遗失补发者,可在首次执业注册期间集中办理,本窗口概不受理个人申请材料。
附件:各单位办理日程安排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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