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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