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专业
各省动态
 医学全在线 > 执业护士 > 政策解析 > 正文
护士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2/26 字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更多护士资格证考试相关信息:

2015年护士资格证考试试题库免费下载

2015年护士资格证考试报名入口

2015年护士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文章
2012年内蒙古初级护师考试成绩查询
2016年护士资格考试儿科护理模拟试题三
2014年初级护师考点:小儿贫血的病因
口腔溃疡的三大临床症状-2015执业护士考试
重症护理中的常见管道问题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