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办理变更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1份(粘有照片);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我市认可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
5.拟聘用单位的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注册只需提交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市区卫计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县市区卫计委审核合格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计委审核办理。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4.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到山东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市区卫计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县市区卫计委审核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报军队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待军队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县市区卫计委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卫计委在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拟执业机构为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将材料交至市卫计委办理。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军队、武警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反馈至“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的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变更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