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护士变更延续重新注册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护士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第二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条第二款: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三、审批条件
(一)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
(二)延续注册:
1、具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2、具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健康标准;
3、执业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4、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届满前30 日);
5、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已满的。
(三)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南宁市(含六县六城区)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变更注册对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拟执业地点在南宁市(含六县六城区)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护士。
(二)延续注册对象:在南宁市(含六县六城区)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护士。
(三)重新注册对象:在南宁市(含六县六城区)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超过有效期未延续注册,需继续执业的护士。
温馨提示:护士首次注册、换发执业证书及遗失补办须向区卫生厅申请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注册: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 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5.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延续注册: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 南宁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6 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5.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6、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核原件)。
(三)重新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5、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 个月内的《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6、《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7、集体办理重新注册的提交“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8、护士重新注册申请,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指定医院接受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备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南宁市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机构名单: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延续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工作日。重新注册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延续注册8个工作日。变更注册1个工作日。重新注册8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78、3221250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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