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市2017年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 |
设立依据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
实施程序 |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到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由责任人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出具书面凭证(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场或5日内作出)。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后的申请资料当日或次日移交委审批服务科。 2、审查 局审批服务科接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对申请资料及实质内容认真审查(对于涉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注册人员信息移交组织人事科进行人员资格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初审意见,由审批服务科负责人报局长批准)。审批服务科工作人员将批准后的申请资料当日或次日移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需提交的材料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和田市卫计委医政科 0903-2517140 |
护士执业注册相关表格参见:【护士执业注册相关表格下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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