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张家港卫生局招聘医技人才公告
根据2013年张家港市卫生事业单位需求,计划公开招聘卫技人才10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1.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药类应届毕业生(参加2013年张家港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技类应届毕业生且拟录取的人员除外);
2.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取
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人员;
3.具有张家港市户籍(部分岗位户籍不限,详见需求表);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凭配偶或父母户籍报考;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单位需求岗位条件。
二、招聘专业类别和人数详见附件。
三、招聘办法及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采取网上报名、同步初审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自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
报名网址:http://digital.zjgws.gov.cn/ivht/login.jsp。
联系电话:0512-58987102,0512-58989129。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2.现场确认
(1)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5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5︰00;地点:
(2)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含在校期间全部课程成绩)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奖惩证书、就读于江苏省以外院校的毕业生需提供招生录用名册(盖章);社会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和工作简历证明(单位盖章)。
夫妻两地分居的,应出示结婚证书、在张家港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张家港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3)确认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毕业生,由本人在《2013年张家港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技人员报名表》上签字确认,并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打印,打印时间为2013年5月22日,下午17:00至5月23日,上午11:00。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与报考岗位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成绩满分100分,根据笔试成绩按专业设置合格分数线。
笔试时间:5月23日下午14:00-16:00,地点:张家港市卫生进修学校(具体见笔试通知书)。
(三)面试
1.对笔试成绩合格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比例不足1:2的,则全部进入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分数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2.面试时间:5月28日,地点:张家港市卫生进修学校(具体见面试通知书)。
每位考生领取面试通知单时缴纳面试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
(四)体检、公示
考试总成绩按笔试占60%、面试占40%相加计算,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成绩相同者,取笔试成绩高者)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并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按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录用过程中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对拟录用的卫技人员在张家港市卫生信息网(http://www.zjgws.gov.cn/)公示7天。
四、录用及管理
经考试、体检、公示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发出《录用通知书》,毕业生凭《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人员实行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
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人员,身份为编外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招聘资格。
招聘工作接受张家港市卫生局纪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电话:0512-58179829。
六、本简章由张家港市卫生局、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张家港市卫生局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