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卫生局2013年招聘毕业生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招聘一批普通高校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专业及人数
招聘单位、专业及人数见附表。
二、报名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3.研究生,国家普通计划招收的2013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及未取得建湖县事业编制的2011、2012年毕业的国家普通计划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4.非卫生类毕业生限建湖籍生源(高校录取前或简章发布之日前为建湖县户口);
5.符合本简章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有关条件;
6.身体健康。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3年5月6日-5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报名地点:建湖县卫生局办公室(建湖县城人民南路,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南九楼)。
咨询电话:0515-86212139。
报名方式:原则上现场报名,也可在网上报名(在http://www.jsjhws.gov.cn下载报名登记表填发至电子邮箱:147506289@qq.com)。
2.报名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⑴应届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
⑵本科学历的须提供学校或县级以上招生办公室录取批次证明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⑶党员证明材料;
⑷计算机等级证书;
⑸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⑹身份证;
⑺有建湖籍要求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报考人员需交报名考试费100元/人和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二)资格审查
由县人社局、卫生局共同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于2013年5月30日到建湖县卫生局办公室领取准考证。非卫生类专业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开考比例,则核减或取消该招聘专业。
(三)考试及考评
1.本、专科毕业生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⑴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实践能力测试两种方式,满分各为100分。
①笔试: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
②实践能力测试:实践能力测试内容主要为与专业相关的应知应会知识(方案另行制定)。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招聘人数1:3比例(不足1:3比例则取全部)确定参加实践能力测试人员。
⑵考评:最高分为10分,考评分按实计入总分。考评内容具体为:
①本科第一批次、第二批次及第三批次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②中共党员(预备党员)1分;
③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考核二级以上2分;
④英语四、六级考核合格或达426分及以上的,分别为1分、2分(不重复计分)。
综合成绩为笔试成绩的60%、实践能力测试成绩的30%及考评分之和。综合成绩须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研究生采取结构化面谈的办法
结构化面谈内容:自我介绍(本人工作学习经历、专业研究领域、论文发表、专业设想、个人特长、家庭状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专业知识提问。主要考查必备的专业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满分为100分,成绩须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四)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按专业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招录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由此产生的缺额,按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相应顺延递补。
(五)选岗
选岗遵循研究生优先原则,然后本、专科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分专业选择就业岗位(总分相同时,本科生优先)。
对不按时参加选岗的毕业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缺额,相应顺延递补。
选岗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
四、待遇及管理
除县人民医院招聘的本、专科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外,其他单位招聘人员以及研究生学历者直接进入事业编制。招聘人员均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严格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和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3年内一年一签。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或在3年(2个考试周期)内未取得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用人单位解聘,自谋职业。
人事代理人员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在3年(2个考试周期)内取得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经考试考核,每年按30%的比例选优进编。取得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后,3年内经选考仍未进编的,转为合同制。
整个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并自觉接受县纪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如参加招聘人员提供虚假证件,一经发现则取消聘用资格。
监督电话:
建湖县纪委执法室:0515-86210301;
建湖县人社局纪检组:0515-86225744;
建湖县卫生局纪检组:0515-86210923。
本简章由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湖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2013年5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