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与考核
已经与医院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应聘人员毕业后,需携带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就业协议书、获奖证书等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进行体检与考核。
1.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体检由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在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医院通知应聘人员。
2.考核。考核工作由医院派员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全面了解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具体时间、方式和内容由医院确定。考核不合格的,经报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八、聘用
1.由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自治区卫生厅办理聘用手续。
2.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事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之后按管理权限分别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进人计划卡,再办理列编、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
3.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医院对受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综合素质、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综合考核与考试。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71—6620245
联系人:刘老师
举报电话:0471—6620621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注:应聘人员若有异议请拨打以上电话进行咨询,区外应聘人员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网站对医院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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