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薪酬待遇。受聘公共卫生人员在聘用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省卫生厅《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2—2014)》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生活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增加艰苦边远津贴,具体标准参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经费的通知》(川财社〔2011〕125号)执行。
(二)职称晋升。招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期间,执行乡镇卫生院人员晋升职称的相关政策。
(三)休假。招聘人员在服务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类假期,休假期间生活补助照发。
(四)服务期满后政策。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的相关规定,对编外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志愿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本人自愿留下来的执业(助理)医师,可在原招募的乡镇卫生院编制和相应岗位限额内,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志愿服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这部分人员自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确认招聘资格之日起,工作满3年后方可流动。
四、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特别提示
由于本次招聘工作是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相关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请报考人员务必认真阅读拟报考市(州)招聘公告,按照相关市(州)要求参加考试、体检等。请报考者确保通讯畅通,并主动查阅报考市(州)招聘相关公告信息。
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28)86120035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附件:招聘岗位表及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