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
(一)根据应聘同一岗位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排名,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同一岗位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相同或者不需要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则以面试成绩排名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
(三)考核不合格者,可依次从专业技能测试合格人员的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面试合格人员的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六、体检
(一)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考核合格人员,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二)事业单位公招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三)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应聘同一岗位人员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
(四)组织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
七、人员聘用
(一)根据面试、专业技能测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贯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违纪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开考试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招聘简章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