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的将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五)在参加资格复审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向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向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
(六)应聘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须向复审工作人员说明面试使用的语言,可以用蒙古语作答,也可以用汉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七)资格复审通过者发放《面试准考证》。
六、面试
(一)面试时间:2017年1月17日上午(具体时间见《面试准考证》)。
(二)面试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团结巷2号)。
(三)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四)应聘人员须携带招聘单位发放的《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护照)参加面试。
(五)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面试指定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六)面试成绩的计算方法:面试满分为100分,结构化面试的成绩即为面试成绩。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成绩(不能计算平均成绩的,须达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七)面试时原则上一律着正装,不得着行业或特殊职业制服,不得佩戴带有特殊标记的佩饰。
(八)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考生考试总成绩,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一)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应组织加试(加试形式由内蒙古妇幼保健院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二)体检。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
应聘者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公示与聘用
(一)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且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并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2016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
(四)应聘者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列编聘用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五)应聘者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者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本次招聘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及时发布,请予关注。
(四)本公告由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咨询电话:0471-669104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监督举报电话:0471-6944911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