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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基础讲义(10)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6/12 字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发现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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