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为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转让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而不必通知债务人。
6.票据是缴回证券
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
【例2-3-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0日签发一张同城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于3月1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随后,甲、乙间的买卖全同解除。现付款银行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该作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作法不正确。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于现在使用。
4.债务抵销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这样,各方的债权都得以实现,而且也简便迅速。
5.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
(四)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判断)
【例题·单选题】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答案]C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D
(五)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2-3-2】凯旋公司从明星公司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凯旋公司开出一张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明星公司,而兰林公司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华威公司得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钟山公司。汇票到期,钟山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凯旋公司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拒绝付款。钟出公司要求华威公司付款。
问:(1)钟出公司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明星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2)钟山公司在华威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凯旋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兰林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兰林公司可向谁行追索权?
[解析]
(1)钟山公司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明星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钟山公司可以向凯旋公司、兰林公司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钟山公司可以向凯旋公司、明星公司、兰林公司进行追索。
(3)兰林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凯旋公司追偿。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例题·判断题】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答案]对